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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文化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来源:   发布日期: 2021-05-19   访问量: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南昌市委关于转作风优环境的意见》《南昌市2021“转作风优环境”活动年方案》的要求,深化南昌市文化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和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我局经梳理,提出对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当事人已自行纠正或者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

一、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未携带电子导游证、未佩戴导游身份标识,未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首次被发现的。

二、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首次被发现的。

三、旅行社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首次被发现的。

四、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在其网站首页标明《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编号,首次被发现的。

五、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未依法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首次被发现的。

六、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首次被发现的。

七、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首次被发现的。

八、未按规定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首次被发现的。

九、娱乐场所未按照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首次被发现的。

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202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