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江西立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降低50%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公告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的规定,经核实,江西立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自交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同意其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
特此公告。
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2024年4月18日
关于同意江西立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降低50%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公告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的规定,经核实,江西立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自交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同意其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
特此公告。
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2024年4月18日